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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2022-12-09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05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施行)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9、《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0年2月6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1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03月01日)第八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1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1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1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16、《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17、《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付费频道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18、《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9、《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管理工作。

20、《山东省广播管理规定》(1998年修订)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管理工作。

2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9日实施)第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第七条: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2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12修订)第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2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2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2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9、《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30、《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1、《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3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4、《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制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35、《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36、《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7、《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3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四条 第二款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39、《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承办机构

临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市场执法一科、执法二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办理时限为二个月。

六、救济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临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投诉电话:0536-3218858

信函投诉:临朐县博物馆新馆1楼 临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夏季14:30——18:30;冬季13:30——17:30

办公电话:0536-3218858

办公地址:临朐县博物馆新馆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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